背景:我司客戶進口通過保稅區進倉是申報一批便攜式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申報HS為8471.3000。在出庫時,經查驗發生為電腦機箱一臺。
關于此商品歸類的分析:
84章章注五的分析:
(一)品目84.71所稱“自動數據處理設備”,是指具有以下功能的機器:
1.存儲處理程序及執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碼的數據;
2.按照用戶的要求隨意編輯程序;
3.按照用戶指令進行算術計算;以及
4.在運行過程中,可不需人為干預而通過邏輯判斷,執行一個處理程序,這個處理程序可改變計算機指令的執行。
第一款為8471的基本四要素,基本理解就是有存儲裝置(硬盤、閃存、U盤,注意一般這些帶有緩存有基本處理數據的裝置,也就是要有可刷寫的固件(品目注釋中的主存儲器,不同于硬盤很多光帶有硬盤的設備,不能刷寫開放式固件的,不能歸入8471),這也是為什么電子相框和很多機器的控制裝置都不滿足這個要素不能歸入8471的原因。)、有可以刷寫的操作系統或固件(隨意編程的引伸)。基本上滿足此要素的設備,可以算自動處理設備,大致有:家用電腦、工控電腦、平臺電腦、以及有些采用可刷寫固件的控制裝置(數控裝置不帶有其它控制硬件,滿足8471四要素,可以歸入8471)
(二)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可以是一套由若干單獨部件所組成的系統。
第二款就是擴大了8471商品的范圍,8471商品可以是裝在一個機殼內,也可以是很多機器的組合器。(如8471.4991的分散型工業過程控制設備,是由很多臺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電腦)組合的狀態),而不論是一體機還是組合臺式機,都可以按一個稅號來報驗。
(三)除本條注釋(四)及(五)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個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規定,即可視為自動數據處理系統的一部分:
1.專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動數據處理系統;
2.可以直接或通過一個或幾個其他部件同中央處理器相聯接;以及
3.能夠以本系統所使用的方式(代碼或信號)接收或傳送數據。
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的部件如果單獨報驗,應歸入品目84.71。
但是,鍵盤、X-Y坐標輸入裝置及盤(片)式存儲部件,只要符合上述注釋(三)2及(三)3所列的規定,應一律作為品目84.71的部件歸類。
第三款是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的部件的定義,也就是8471.5/8471.6/8471.7/8471.8中部件的定義,通俗的說,就是專用于電腦用、用電腦的代碼、直接和電腦連接這三個要素,滿足既歸入8471.5-8471.8的部件內。(細分為處理部件、輸入輸出部件、存儲部件和其它部件)
(四)品目84.71不包括單獨報驗的下述設備,即使它們符合上述注釋五(三)的所有規定:
1.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不論是否組合式;
2.發送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數據的設備,包括有線或無線網絡(例如,局域網或廣域網)通信設備;
3.揚聲器及傳聲器(麥克風);
4.電視攝像機、數字照相機及視頻攝錄一體機;
5.監視器及投影機,未裝有電視接收裝置。
第四款是不能歸入8471的商品,即使這些商品符合8471整機四要素或8471部件三要素,仍不能歸入8471。
(五)裝有自動數據處理設備或與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連接使用,但卻從事數據處理以外的某項專門功能的機器,應按其功能歸入相應的品目,對于無法按功能歸類的,應歸入未列名品目。
第五款告訴我們,如果是帶有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電腦)以外,還有任何硬件以可以作用于其它場合的機器,應該按功能歸類,這也是為什么很多帶有電腦的設備可能會歸入8537/9032以及90章各種儀器儀表。但個人認為,至少要帶有除了8471所列目部件、設備以及8473零件以外的硬件,才能歸入其它章節,而僅裝有專用的軟件,則不能考慮。(最后一句話,僅為個人意見。)
品目及子目中專用名詞的分析:
子目8471.30
本子目包括便攜式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重量不超過10千克。該設備帶有一個平面屏幕,可以在沒有外接電源的情況下工作,并經常帶有調制解調器或其他裝置,以供與網絡建立連接之用。
也就是歸入8471.3的商品,必須內裝電池,所以即使是不到10KG的一體臺式機,需要插電工作的,也不能歸本品名,因此只有各種平板、筆記電腦是符合此條件的。
子目注釋:
子目8471.49所稱“系統”,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釋五(三)所列條件,并且至少由一個中央處理部件、一個輸入部件(例如,鍵盤或掃描器)及一個輸出部件(例如,視頻顯示器或打印機)組成的自動數據處理設備。
“以系統形式報驗的”--就是指符合上述描述的商品,也就是由不裝在同一機殼內的商品組合的(也就是組合臺式機就是以系統形式報驗,只有一體機才歸入8471.41),大多數的臺式組合機,都是歸入8471.49項下的。
中央處理部件--完整的CPU是否歸入8471.5曾經一度有過爭議,目前來講傾向于歸入8542.31項下。但主板帶有CPU肯定歸入8471.5,而案例中的商品,因為機箱內,帶有CPU、主板、硬盤、內存、聲卡,并未帶有輸入部件和輸出部件。就應該歸入8471.5項下。
輸入部件--是指鼠標、鍵盤、軌跡球、掃描儀、數字化儀等,觸摸屏本身既是輸入部件又是輸出部件(但是歸類決定里的8471.6090的觸摸屏,是一個風險稅號,似乎目前僅指帶有輸入功能的觸摸屏(也就是一塊不能顯示的觸摸屏)。
輸出部件--打印機、顯示器(在組成系統時,這些算是輸出部件,但是在單獨報驗時,都應該歸入相應的列目),而在組成系統時,僅帶有一臺外置的打印機,也是一個比較大的風險(個人認為,還是單獨報驗比較好)。
存儲部件--硬盤、閃存、固態硬盤、磁盤陣列、計算機用磁帶等,不包括內存條,內存條是計算機的零件,因為是臨時存儲的設備,不符合定義。只能歸入零件中
其它部件--聲卡、顯卡等,但不包括網卡(8517)注意,單獨的主板是歸零件的。
小、中、大、微型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只有06年有一個歸類決定關于小型機的,個人認為,行業定義為服務器(主要是設計理念,且不是具體用途)的可以歸為小型機,其余多半為微型機,中、大、巨沒有準確定義,只能一事一議,一般認為沒有海關定義的,可以參考行業定義,但計算機方面的國家標準一般較為落后。
討論:除了上述講到的這些商品,我認為,我國的計算機歸類產品歸類處于相對模糊的定義,而且計算機產品屬于ITA協定下產品,都享受著0關稅的待遇所以都是風險稅號而僅有一體微型機,才有強C的監管條件。所以所有要歸入計算機的產品都要非常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