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吹塑機機頭”
產品資料:
用于吹塑機,海關認為該商品已經構成吹塑機整機特征,因為具有電熱裝置、和噴頭,還具有和口模連接的組件。
8477.3 5%關稅
8477.9000 0%關稅
如何來看一臺設備是否構成整機特征,或者說是否具有獨立功能。
該吹塑機,至少包括:六臺料倉(振動皮帶式)8428、擠出機(8477.2)、外接氣源(用于吹塑的動力裝置,一般由裝有壓縮空氣的鋼瓶和閥門組成)、型坯頭(其實是一臺機械裝置,將六種不同的塑料原料進行六層輔設并通過該頭(利用氣源作為動力,吹到口模)、口模(一種型模,將六層經過型坯頭的原料吹入口模后合模成一個六層的塑料容器(是一種油箱)8480。

整臺機器有兩層樓那么高,從塑料粒子,變成一個油箱。
從金額看,型坯頭占整機比不到10%,從體積看也不到10%(但該型坯頭單獨就占一整個20尺的集裝箱)。
是否構成基本特征?可否按零件申報?
回答和意見:
在該設備中,我認為可以按零件申報。相反,如果是整套設備不帶有外接氣源、控制系統、冷卻系統時,則可認為構成整機特征。